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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实施办法

2021-10-13

 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,激励技术创新,提升知识产权创造、运用、保护、管理水平,提高全州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,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商标品牌战略实施,促进创新和知识型经济加快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》《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》《云南省专利奖奖励办法》《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》以及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有关规定,结合我州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资助奖励对象

  德宏州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实施办法资助奖励范围的依法设立的单位、团体或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工作、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居所、可靠通信方式的自然人。

  第三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

  (一)资助范围

  1.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、外观设计专利。

  2. 获得香港、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、外观设计专利。

  3. 通过专利合作协定(PCT)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,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、外观设计专利。

  4. 维持6年以上(含6年)的有效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。

  5.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。

  6. 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的园区,创建知识产权强县(市)且通过验收的。

  7. 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,获准注册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的,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。

  8. 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的。

  在上述资助范围内,已获得州内有关部门同类资助的,不再予以资助。

  (二)资助标准

  1. 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.5万元,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.1万元,国内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.05万元。

  2. 获得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.5万元,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.2万元,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.1万元,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。

  3. 获得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,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.5万元,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0.3万元,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。

  4. 维持6年以上(含6年)的发明专利,每件资助0.2万元;维持6年以上(含6年)的实用新型专利,每件资助0.1万元。

  5. 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,一次性资助5万元。

  6. 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资助10万元;成功创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资助5万元;创建知识产权强县(市)并通过国家级验收资助10万元,通过省级验收资助5万元。

  7. 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获准注册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的,每件资助5万元;获准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商标每件资助1万元。

  8. 获得国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授权的,每件资助0.2万元。

  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内获得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。

  第四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

  (一)奖励范围

  1. 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专利。

  2. 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。

  3. 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、地理标志示范企业。

  4. 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(含领军人才、高级人才、实务人才等)。

  5. 率先落户我州的前2户专利代办服务机构、辖区内专利代办服务机构每年代理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。

  在上述奖励范围内,已获得州内有关部门同类奖励的,不再予以奖励。

  (二)奖励标准

  1. 获评国家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:金奖2万元,银奖1.5万元,优秀奖1万元,组织奖、推荐奖各0.5万元;获评省级专利奖按等级奖励:一等奖1万元,二等奖0.6万元,三等奖0.4万元,其他奖0.2万元。

  2. 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15万元。

  3. 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;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;获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、地理标志示范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;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户奖励0.5万元。

  4. 获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,每人次奖励1万元;获评省级知识产权人才,每人次奖励0.5万元。

  5. 对率先落户我州的前2户专利代办服务机构每户奖励5万元;辖区内专利代办服务机构每年代理企业申请专利数量超过100件的,给予1万元奖励,且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1万元。

  第五条 申报时间

 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每年集中申报受理1次。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。申请人应在期限内对上一年度获批或授权的资助奖励事项进行申报,逾期不再受理。

  第六条 申报程序

  (一)自愿申报

 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奖励对象,在规定时限内自愿进行申报。资助按属地原则向各县(市)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,奖励直接向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(州知识产权局)进行申报。

  (二)申报材料

  1. 申报表。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的填报《德宏州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》,申报知识产权奖励的填报《德宏州知识产权奖励申报表》,各一式二份。

  2. 有关证明材料。有关授权证书、批准证书或批文;单位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;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维持6年以上(含6年)的证明材料;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。有关证书或批文提交复印件并交验原件,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。

  (三)受理审批

  资助申请由各县(市)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受理、初审,符合规定的报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(州知识产权局)审批。奖励申报由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(州知识产权局)负责受理、审批。

  (四)公示

  经审批确定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对象,由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(州知识产权局)在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

  (五)撤回、放弃与异议处理

  1. 申请人主动自愿放弃申请或对受理审批、公示情况有异议的,应在公示期内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,由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(州知识产权局)审核决定。

  2. 社会公众有异议的,在公示期内向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(州知识产权局)提交书面材料,并注明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,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提出的不予受理。

  3.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(州知识产权局)收到异议材料后,应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,作出维持、变更或取消异议资助奖励的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异议方、申请人。

  4. 参与异议事项处理的人员,应对异议方身份及异议信息予以保密;与申请人或异议方有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异议事项公正处理的,应予回避。

  (六)资金拨付

 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列入州级财政预算。在公示期满(或异议处理结束)后,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(州知识产权局)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结果报德宏州财政局,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资金审批拨付。

  (七)资金兑付

 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(州知识产权局)在收到拨付款后应及时向资助奖励对象进行兑付。获得资助奖励对象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资金兑付手续。

  第七条 有关要求

  (一)鼓励创建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人才库,人才库内的人才优先应邀参与有关项目评定、评审等工作。

  (二)申请人对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且应承诺和保证知识产权有效、无权属纠纷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。对以重复申请资助奖励、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,将限期追回资助奖励资金,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,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奖励申请。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(三)受委托代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的单位(个人),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的,停止其办理资助奖励,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。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(四)工作人员在受理、审核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中存在违法、违纪、违规操作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情节严重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第八条 著作权、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资助奖励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。

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(州知识产权局)负责解释。

 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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